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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不動產

我們是一般公司,我們有土地出租及建物出租,帳列投資性不動產,請問投資性不動產可採公允價值入帳嗎?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之四
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公允價值之評價應採收益法。但未開發之土地無法以收益法評價者,應採用土地開發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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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不動產Q&A:Q6預告修正草案針對自行估價或委外估價有何規範?
針對是否自行估價或委外規定如下
1.公允價值之評價得採自行估價或委外估價。但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單筆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其公允價值之衡量,應取得專業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
2.單筆金額達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並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1).取具二家以上專業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
(2).取具聯合估價師事務所二位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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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不動產Q&A:Q5預告條正草案,針對估價人員之規範如何?
預告之草案規範如下:
1.
具備我 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
2.
須具備四年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
3.
如具備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須具備三年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
4.
未曾因不動產估價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5.
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6.
不得為發行人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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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不動產Q&A:Q4目前現行條款,針對估價師之規範如何?
現行條例規定
1.
具備我 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
2.
二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
3.
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懲戒之紀錄。
4.
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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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不動產Q&A:Q3目前現行條款針對投資性不動產有何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針對投資性不動產之規範 如下:
首次採用,以公平價值衡量之條件
1.
持續性出租狀態
2.
中長期穩定之現金流量
3.
契約租金採現金流量折現估算之金額為上限
4.
折現率應以發行人之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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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管會針對投資性不動產–草案
2014金管會針對投資性不動產–草案-PDF檔
2014金管會針對投資性不動產–草案-影音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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